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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钢铁的国家标准

来源:源通重工   时间:

废钢是在生产生活工程中淘汰或者损坏的作为回收利用的废旧钢铁;其含碳量一般小于2.0%,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5%。一般来说,在生活中产生的废钢为社会废钢,其主要是废旧含钢铁设备及家具电器等所产生的废钢,常见的如自行车架、汽车外壳等;生产中产生的废钢为钢铁冶金过程中产生的废钢以及机械制造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在钢铁企业中,由于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钢渣的溅出、钢坯的切头切尾等,所产生的废钢为钢厂自产废钢,其中,钢坯的切头切尾在模铸时代曾大量产生,而在连铸普及后,产生的量已经大大减少;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则由于成分均匀、无锈等因素,可作为再生料废钢,但产生规模及量均较少。

废钢由于其产生的情况不同,而存在各种不同的形状,其性能与产生此种废钢的成材基本相同,但也受到时效有效性、疲劳性等因素的影响,而性能有所降低;我国废钢铁资源产生的地域分布也不平衡,全国80%以上的废钢铁资源分布在京、津、沪、粤、辽、黑、冀、晋、鲁、鄂、川及江苏这12个工矿企业比较集中、人口比较稠密的省市;其它地区由于地理条件较差、人口较少,生成的废钢资源不足20%。废钢加工一般情况下采用机械加工,常用机械为压包机、切割机等。废钢主要用于长流程转炉中的炼钢添加料或短流程电炉的炼钢主料。

国内废钢资源:我国粗钢产量的迅速增长主要是自2000年开始,年增长率在20%左右,由此,导致我国社会钢铁蓄积量中,50%左右是在2000年及以后所生产,而由于受到淘汰年限的限制,造成我国将成器处于废钢资源的贫乏时期,满足不了钢铁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据中华商务网废钢栏目数据,2007年,国内主要钢厂废钢单耗仅为134.36千克,处于连年降低的态势。

废钢标准:较新的废钢国家标准为2004年发布, 请见本栏目:《废钢铁GB4223—2004》国家标准。

另外2005年8月海关总署给废钢铁定义有了新的规定。

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钢铁废碎料仅指那些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制化学品的钢铁。可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及不需先经熔融回收金属即可改作他用的钢铁制品,均不属于《税则》所称的废钢铁。此规定从8月1日起开始执行。规定如下:

一,下述钢铁制品不属于废钢铁:
(一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等;

二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钢铁型材、异型材或角材;

三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建筑施工用钢铁箍件、钢铁模板;

四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等的钢铁平板轧材包括卷材、非卷材;

五机械加工所产生的大小、形状不规则但还可作为钢铁材料使用的余料;

六旧的机电设备包括机动车辆或其钢铁制零部件。

二,上述钢铁制品在境外经以下处理的,可视为废钢铁:

上述一、二项货晶切割成长度不超过1米或已经扭曲;

上述三、四、五项货晶经扭曲、压折、切割或其他破坏性处理成不可再使用状;

上述第六项货品经碎裂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三、钢铁生产及机械加工所产生的钢铁碎料或上述二条所述废钢铁与上述一条所述货品混装进口时,若废钢铁包括钢铁碎料所占比例大于80%时,可一并视作废钢铁。

凡符合本公告二、三条规定的货晶,可按废钢铁归人税则税目7204的有关子目;本公告一条一至五项所述货品应按相关的钢铁制品归类,第六项所述货品应按相关的机电产品或其零部件归类;具有放射性的钢铁废碎料应归入税则税目2844的有关子目。

4.1 废铁

4.1.1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070%和0.40%。普通废铁、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4.1.2 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废熔炼用废铁。

4.1.2.1.1 熔炼用废铁按质量和形状分类,如表1规定。

表1  熔炼用废铁分类


品种

类别

典型举例

代码

A

B

C

优质废铁

101

长度≤1000mm,宽度≤500mm,

高度≤300mm,

单件重量≤200kg

经破碎、熔断容易成为一类形状的废铁

生铁粉(车削下来的生铁屑末混入异物的生铁)及其冷压块

生铁机械零部件、输电工程各种铸件、铸铁轧锟、汽车缸体、发动机壳、钢锭模等

普通废铁

102

铸铁管道、高磷铁、高硫铁、火烧铁等

合金废铁

103

合金轧锟、球墨轧锟等

高炉添加料

104

外形尺寸应

≥10mm×10mm×10mm,

≤200mm×200mm×200mm,

单件重量≤5kg

加工压块等

4.1.2.1.2 铁屑冷压块的密度不小于3000kg/m³。在运输和卸货时,散落的铁屑量不大于批重的5%,压块满足脱离性试验。

4.1.2.1.3 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表1规定以外种类和尺寸的废铁。

4.1.2.2 非熔炼用废铁

非熔炼用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4.2 废钢

4.2.1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4.2.3 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4.2.3.1 熔炼用废钢

4.2.3.1.1 熔炉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5个型号,如表2规定。

表2  熔炼用废钢分类


型号

类别

代码

外形尺寸及重量要求

供应形状

典型举例

1

201

A

≤1000㎜×400㎜,

厚度≥40㎜,

单重:40㎏~1500㎏,

圆柱实心体直径≥80㎜。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锟、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等。

2

201

B

≤1000㎜×500㎜,

厚度≥25㎜,

单重:20㎏~1500㎏,

圆柱实心体直径≥50㎜。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锟、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3

201

C

≤1500㎜×800㎜,

厚度≥15㎜,

单重:5㎏~1500㎏,

圆柱实心体直径≥80㎜。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锟、火车轴、钢轨、管材、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体、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1

202

A

≤1000㎜×500㎜,

厚度≥10㎜,

单重:3㎏~1000㎏,

圆柱实心体直径≥20㎜。

块、条、

板、型

轧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2

202

B

≤1500㎜×700㎜,

厚度≥6㎜,

单重:2㎏~1200㎏,

圆柱实心体直径≥12㎜。

块、条、

板、型

轧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1

203

A

≤1000㎜×500㎜,

厚度≥4㎜,

单重:0.5㎏~1000㎏,

圆柱实心体直径≥8㎜。

块、条、

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板、管材、废旧设备等。

2

203

B

Ⅰ级:密度≥1100㎏/m³

Ⅱ级:密度≥800㎏/ m³。

破碎料

汽车破碎料等。

204

≤1000㎜×800㎜,

厚度≥2㎜,

单重≤800㎏,

圆柱实心体直径≥4㎜。

块、条、

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板、废旧设备、管材、钢带、边角余料等。

1

205

A

≤1000㎜×1000㎜,

厚度≤2㎜,

单重≤100㎏。

块、条、

板、型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管材、薄板、钢丝、边角余料、生产和生活废钢等。

2

206

B

≤800㎜×600㎜×500㎜,

Ⅰ级:密度≥2500㎏/m³

Ⅱ级:密度≥1800㎏/m³

Ⅲ级:密度≥1200㎏/m³

打包件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薄板、边角余料、钢丝、钢屑、生产和生活废钢等。


4.2.3.1.2 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10%。

4.2.3.1.3 熔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GB/T13304的规定。

4.2.3.1.4 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类46个钢组,见附录B。

4.2.3.2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5 技术要求

5.1 废钢铁必须分类。

5.2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 1500 mm, 单件重量不大于 1500kg 。

5.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 10%。

5.4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 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 ; 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5.5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5.6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5.7 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 如有 , 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各种形状的容器 罐筒等 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 发动机、齿轮箱等 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5.8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 GB5085.3 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5.9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 GB5085.1 中鉴别标准值即 pH 值不小于 12.5 或不大于 2.0 的夹杂物。

5.10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 GB13015 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5.11 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 , 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5.12 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 :

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

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 ;

精 蒸 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 ;

感光材料废物 ;

铍、六价铬、砷、硒、镉、碲、锑、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 , 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

石棉废物 ;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5.13 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

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 0.46 μ Sv/h

废钢铁的α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 0.04Bq/cm²;ß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 , 不能超过 0.4Bq/cm²;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 GB16487.6 的规定。

5.14 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 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 的总重量 , 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16 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 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财产、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


6 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

6.1 检验项目

6.1.1 单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样检验。

6.1.2 夹杂物及清洁性的检验。

6.1.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检验。

6.1.4 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的抽查检验。

6.1.5 打包件的脱落试验。

6.1.6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 , 根据到货批的实际情况 , 进行抽查。

6.2 检验方法

6.2.1 检验所需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本标准 5.8 条检验按 GB5085.3 的规定进行。

6.2.3 本标准 5.9 条检验按 GB5085.1 的规定进行。

6.2.4 本标准 5.10 条的检验 , 按 GB13015 的规定进行。

6.2.5 本标准 5.13 条的检验 , 按 SN 0570 的规定进行。

6.2.6 废钢样品的制样按 GB/T222-1984 的规定进行 , 废铁样品的制样按 GB/T719 的规定进行。 化学分析按附录 A 规定的或通用方法进行 , 但仲裁分析时应按附录 A 有关规定进行。

6.2.7 对废钢铁的种类、清洁性、夹杂物、外形尺寸、单件重量等项目 , 使用衡器、卷尺等检验手段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测定。

6.2.8 打包件 压块 的脱落试验 :

在一个验收批中随机抽取 5 块打包件 压块 。打包件 压块 从高于金属板或水泥板 1.5m 处落下 三次 自由落体 , 此时打包件 压块 不应有大于其重量 10% 的脱落物。


7.验收规则

7.1需方可对每批废钢铁进行抽查验收。可将一个交货批分成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7.2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型号、类别以及同一钢组或牌号 合金钢 废钢铁组成。

7.3各交货批废钢铁验收后 , 应扣除夹杂物、铁锈等杂质的重量。

8.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8.1 发运装车 船 时 , 每车厢 船舱、集装箱 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型号 类别 、同一钢组 合金钢 的废钢铁。为补足车厢 船舱、集装箱 载重时 , 也可装两个以上型号 类别 、钢组的废钢铁 , 但应隔离 ,作出明确标识 ,不应混放。

8.2 废钢铁交货时 , 每个交货批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进口废钢铁需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注明 : 供方名称、废钢铁的型号类别、每批重量 , 合金废钢还需注明钢组以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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